这里就不得不提一部重要的文件:
1994年4月,原建设部颁布了首个物业管理规章——《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》。
《办法》的第四条和第五条:
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、专业化的管理模式。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,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,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。
也就是说,自1994年开始,凡新建商品房小区,物业公司“抢先进驻小区”,对整个小区实施“综合化、一体化、专业化”管理。这并非是“不请自来”,而是在“依法行事”。
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,物业管理以其独特的功能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。进而1997年,“物业管理”被提到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,要求其从“新建区”向“老城区”扩展,深化向“市场化”发展的道路。
等到了2003年首部《物业管理条例》颁布后,物业行业的前景似乎更是一片光明,大有可为。
应该说,整个九十年代及二十世纪初,在住宅类物业管理领域,物业公司与业主一方的矛盾始终存在,但远未像现在这样激化和尖锐,以至于“取消物业(费)”的口号此起彼伏。
事情开始发生变化,是另一部重要的法律——《物权法》的颁布实施。这部法律给业主一方带来了“震撼性的启示”,而它给整个物业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。
好像自此开始,业主一方才知道,自己才是“小区的真正主人”;需要主人们“共同决定的事项”,往往被物业公司越俎代庖;许多应归属业主一方的合法权益、收益,往往被忽视和侵占;许多开发商的子弟兵——前期物业,说不得轰不走,这都是违法行为。
尤其是《物权法》关于“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”的最新界定,使得业主一方看到了“翻身当家做主”,自管小区的曙光。
以上,可以概括为:
物业公司,自前期就介入小区管理,这是“大方向”上的问题,也确有其法理依据。诸如:“物业”是怎么来的,谁请来的,我不需要物业来管理等等的问题,纯属无聊透顶,毫无实际意义。
对业主一方而言,学法懂法,进而运用相关法规赋予业主的权利去争取自身的应得利益,这才是关键。而这其中,业委会的组建以及团队建设问题,又似乎是重中之重。
没有业委会这个组织的话,许多法规所赋予业主的权利几乎就无从行使。因为凡是涉及小区共有部分重大的事项及公共管理权限,就必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由全体业主共同评议并作出决议,再授权业委会执行。
没有业委会的召集人和执行者,就意味着上述所谓的权益,仅是法规条文的罗列,无法付诸实施。这个问题,短期内还真难有切实可行的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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