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常有人抱怨物业公司服务差、收费高,但是却很少有物业公司被赶走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物业公司违约,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,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物业公司,将物业公司赶走。
然而,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难!
因为,解聘物业公司的法律规定是相当苛刻的。
但是,残酷的现实说明:没有几个小区能够凑够2/3的业主去表决!更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:许多小区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,谁去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呢?
这一条件,是要多么苛刻,就有多么苛刻!
基于以上条件,也就不难理解,《民法典》明明有规定,为什么我们还是赶不走物业公司!
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觉的人,我们业主自己不与物业公司作斗争,谁又会帮我们呢?
为什么非得有物业公司?农村没有物业公司不也是挺好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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